《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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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2、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3、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辆须要粘贴统一实习标志。按规定未粘贴的被查,罚款200元。2、没有三年驾龄司机陪驾,实习期驾驶实习期准驾车型上了高速被查,罚款200元,并要求在最近出口驶离高速。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哪些?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的介绍?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最新是指《公安部令第139号》。
历次《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包括《公安部令第91号》(已废止)、《公安部令第111号》(已废止)。
公安部令第139号是对公安部令第123号令的修改,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公安部令第123号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是什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提出注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分总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7章8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予以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