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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车辆报废公司,能把车辆拆开,卖零件吗?为什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车辆报废公司,能把车辆拆开,卖零件吗?为什么?)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本文目录

  • 1、车辆报废公司,能把车辆拆开,卖零件吗?为什么?
  • 2、报废车辆新规定发布?
  • 3、报废车辆新规定对报废者有什么影响?
  • 4、摩托车报废没去注销,会对汽车上牌过户有影响吗?
  • 5、报废机动车如何回收管理?
  • 6、车辆当废铁卖了,车主会受到什么处罚?
  • 正文

    1、车辆报废公司,能把车辆拆开,卖零件吗?为什么?

    不是的,报废公司直接把汽车解体,卖废品。因为是报废车,所以得配件时间太长了,不能循环实用的。所以得报废车辆禁止出售配件,有安全隐患,国家对这个抓的比较严格

    2、报废车辆新规定发布?

    2019年5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规,并将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实施近18年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旧规废止。

    3、报废车辆新规定对报废者有什么影响?

    车辆报废新规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这项规定对车辆报废有没有影响呢?本人倒觉得影响不大。从报废新规来看,无非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有些零部件可以循环利用。一是放开了回收资质。

    旧规定是车辆的任何部件必须回炉。车辆报废时,有资质的拆车厂必须出具报废证明,交管所才予以注销车辆。这一点没变。

    实际上,资源循环利用是新规的特点。而原来的拆车厂早已在实行。只不过是没有合法化。如今从地下转入正规而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特别是回收价格,仍然是没有祥细规定。沿袭老一套的政府指导价。这个问题被许多人吐槽。网友纷纷表示价格太低。

    大家都知道,拆车厂除车架不整体外售外,哪个配件只要有人买,他就对外销售。而他们收车有时顾不了路费。可以说是暴利行业。

    而回收资质问题。原来属特种行业。现在只要有允许的场地和相关操作资质即可。大家想想,这块蛋糕是一般人吃得到的吗?虽说不属特种行业,但仍然要各种手续才能办理。

    注意,车辆报废流程并没有变。我们车辆到期或年检不合格仍强制报废。仍需报废厂证明。不报废仍然影响其它业务。有的地方仍然影响驾驶证年审。

    国家政策的颁布是为了节约,为了环保。其实对有车一族来说,没有任何变化。只不过对车辆报废行业催生了新的产业链。对于国家来说是有好处的。

    但注意一点。报废车的零部件到时候充斥市场。对新车或旧车的维护是不是有安全隐患?我们拭目以待!

    4、摩托车报废没去注销,会对汽车上牌过户有影响吗?

    有影响,在车管所的系统内会显示你有未办理完结的交管业务!全国可查!一般情况下会让你先处理完未办业务再来上牌!你问题中说的是摩托车已报废未注销手续,那就需要你先去一趟车管所,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你摩托车还在,这就比较简单,直接把摩托车运到指定的有资质的车辆回收单位回收,然后他们会给你出具相应的车辆回购手续!然后再去车管所相关窗口完成车辆户籍注销!第二种情况,摩托车已经没有了,这意味着你已无法提供车辆回收证明,这时候千万别自作聪明说车辆丢失或被盗,因为这么说你需要办的手续和证明更多!并且涉嫌违法!正确的做法是向办理民警说明车辆已彻底损坏,失去回收价值,正常情况下只要不故意难为你会给你办,当然,仅限家用摩托车!

    5、报废机动车如何回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15 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 年 4 月 22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

    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

    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

    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

    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

    — 2 —

    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

    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

    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

    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

    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

    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

    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

    — 3 —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

    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

    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

    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

    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

    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

    机动车所有人。

    — 4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

    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

    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

    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

    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

    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

    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

    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

    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

    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

    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

    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5 —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

    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

    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

    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

    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

    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

    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

    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

    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

    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

    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

    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

    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6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

    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

    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

    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

    — 7 —

    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

    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

    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

    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

    外的零部件;

    — 8 —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

    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

    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

    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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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

    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1

    6、车辆当废铁卖了,车主会受到什么处罚?

    车辆报废是不能私自卖的。至于私自卖了也没有什么处罚。大家都在想,我自己花钱买的车就有权处理。卖给正规渠道一台小车就200元。有的还顾不上拖车费。是的,你可以当废铁卖,也可以拆零部件卖。你可以任性处理。没任何人找你麻烦的。

    但是,如果你想再买车的话,对不起,你名下车未办报废手续是上不了牌照的。就这样简单。有的地方可能影响你名下其它车辆年检的。(有的地方可能不影响其它车辆年检)

    上月,一同事买了新车,去上牌时,告之名下有台摩托车5年未检,没有报废,对不起,上不了牌照。找了很多关系,也找过黄牛,可车管所领导就是不敢签字。车管所直接告他,车辆不报废是上不了牌照的。

    目前,国家规定,车辆脱审三个周期后必须强制报废。报废时,必须送有资质报废厂,开出报废单,然后带上报废单,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及车主身份证原件去车管所填申请报废表后注销车辆。(报废厂还有切断车辆视频上传车管所)。

    为什么这样呢?假如你卖我废品站,万一被人钻空子,在外面出事故,那最后承担责任是车主。如果车管所没把你车报废,那出事故后,实行倒查制,一连串的人跟着倒霉,谁还敢为你丢掉饭碗?不值得吧。

    所以,车辆尽量不要当废品卖,即使报废厂给200元你,甚至抵不了拖车费,也不要这样做。真的很麻烦的。

    卖废品虽然可比报废厂价值高得多,但万一有事,估计这个就要花大价钱了。何必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